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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钨管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(或订货
单)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生产的钨管。产品可应用于石英玻璃连熔炉、蓝宝石长晶炉、高温烧结炉
的发热体、熔料器及热场部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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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 密度测定方法
GB/T 4324(所有部分) 钨化学分析方法
3.1.1 产 品 牌 号 为 FWG- 1。
3.1.2 产品供货状态分为"烧结态"和“烧结机加工态”两种供货状态。
W 含量用杂质减量法计算,且不应低于99.95%。杂质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 1 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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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的形状见图1。
GB/T 34503—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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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 1 钨管形状
3.4.1 烧结态产品的尺寸规格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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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.2
烧结机加工态产品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按合同(或订货单)或技术图样要求执行。
产品密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GB/T 34503—2017
表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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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.1 表面不准许有目视可见的鼓泡、孔洞、裂纹、夹杂及油污。
3.6.2 烧结态产品表面允许有轻微氧化色及深度不大于1 mm
的沟槽、擦伤和矫直痕迹。
3.6.3 烧结机加工态产品表面粗糙度按合同(或订货单)或图纸要求执行。
4.1 化学成分按GB/T 4324 的规定进行。
4.3 密度按 GB/T 3850 的规定进行。
4.4 表面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测。其中表面粗糙度按标准试块。
5.1.1
产品应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要求,并填写质
量证明书。
5.1.2
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查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
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属于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
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
方共同进行。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应由同一批原料、同一规格、同一供货状态的产品组成。
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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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原料粉末成分报出,如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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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4503—2017
5.4.1
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,允许加倍取样进行重复检验,若仍有结果不合格,判为该批不合格。
5.4.2 密度、尺寸、表面质量检验不合格时,判为单件不合格。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
6.1.1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标牌,其上注明:
a) 产品名称;
b) 产品规格;
c) 产品编号和批号;
d) 供货状态。
a) 供方名称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牌号和批号;
d) "勿抛掷""防潮"的标志或字样。
6.2.1
产品装入垫有防震、防潮材料的木箱内,用软物将木箱塞紧。产品不用木箱包装的,需用软塑料
纸包裹,然后固定在结实的支撑架上,保证产品稳定。
6.2.2 产品在运输中应注意防震、防潮、防压、防止二次污染。
6.2.3 需方如对产品的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贮存有特殊要求,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:
a) 供方名称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规格;
d) 供货状态
e) 产品数量;
f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g) 本标准编号;
h) 包装日期。
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(或订货单)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style="width:3.11331in" />GB/T 34503—2017
b) 产品规格;
c) 供货状态;
d) 产品数量;
e) 产品包装要求;
f) 本标准编号;
g) 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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