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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学习GB-T 34503-2017 钨管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钨管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(或订货

单)内容。

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生产的钨管。产品可应用于石英玻璃连熔炉、蓝宝石长晶炉、高温烧结炉

的发热体、熔料器及热场部件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 密度测定方法

GB/T 4324(所有部分) 钨化学分析方法

3 要求

3.1 牌号和供货状态

3.1.1 产 品 牌 号 为 FWG- 1。

3.1.2 产品供货状态分为"烧结态"和“烧结机加工态”两种供货状态。

3.2 化学成分

W 含量用杂质减量法计算,且不应低于99.95%。杂质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1 %

元素

含量(质量分数)

不大于

元素

含量(质量分数)

不大于

元素

含量(质量分数)

不大于

元素

含量(质量分数)

不大于

Al

0.002

Mg

0.003

Pb

0.001

O

0.007

Fe

0.006

Ni

0.005

Bi

0.001

Ca

0.005

Si

0.002

C

0.01

3.3 产品形状

产品的形状见图1。

GB/T 34503—2017

style="width:5.38001in;height:6.68668in" />

1 钨管形状

3.4 尺寸

3.4.1 烧结态产品的尺寸规格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

外径φ

外径

允许偏差

外径

允许椭圆度

壁 厚 ð

壁厚

允许偏差

高度H

高度

允许偏差

30~100

±2

<2

8~15

±2

<200

±3

>100~200

±2

<3

12~20

±2

<500

±7

>200~300

±3

<5

15~20

±2

<800

±8

>300~400

±5

<8

15~30

±3

<1200

±9

>400~500

±10

<13

15~30

±3

<1200

±9

>500~700

±13

<16

20~30

±4

<1200

±10

注1:椭圆度为钨管端面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。

注2:需方若有特殊需要,经双方协商,可提供其他规格的钨管。

3.4.2
烧结机加工态产品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按合同(或订货单)或技术图样要求执行。

3.5 密度

产品密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GB/T 34503—2017

3

外径/mm

30~300

>300~500

>500~700

密度/(g/cm³)

≥18.2

≥18.0

≥17.8

3.6 表面质量

3.6.1 表面不准许有目视可见的鼓泡、孔洞、裂纹、夹杂及油污。

3.6.2 烧结态产品表面允许有轻微氧化色及深度不大于1 mm
的沟槽、擦伤和矫直痕迹。

3.6.3 烧结机加工态产品表面粗糙度按合同(或订货单)或图纸要求执行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化学成分按GB/T 4324 的规定进行。

4.2 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。

4.3 密度按 GB/T 3850 的规定进行。

4.4 表面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测。其中表面粗糙度按标准试块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检查和验收

5.1.1
产品应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要求,并填写质
量证明书。

5.1.2
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查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
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属于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
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
方共同进行。

5.2 组批
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应由同一批原料、同一规格、同一供货状态的产品组成。

5.3 检验项目及取样

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
4

检验项目

取样规定

要求的章节号

试验方法章节号

化学成分

按原料粉末成分报出,如需要

检验时可在随炉试样上取样

3.2

4.1

尺寸

逐件

3.4

4.2

密度

逐件

3.5

4.3

表面质量

逐件

3.6

4.4

GB/T 34503—2017

5.4 检验结果的判定

5.4.1
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,允许加倍取样进行重复检验,若仍有结果不合格,判为该批不合格。

5.4.2 密度、尺寸、表面质量检验不合格时,判为单件不合格。
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

6.1 标志

6.1.1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标牌,其上注明:

a) 产品名称;

b) 产品规格;

c) 产品编号和批号;

d) 供货状态。

6.1.2 产品包装箱上应注明:

a) 供方名称;

b) 产品名称;

c) 产品牌号和批号;

d) "勿抛掷""防潮"的标志或字样。

6.2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6.2.1
产品装入垫有防震、防潮材料的木箱内,用软物将木箱塞紧。产品不用木箱包装的,需用软塑料
纸包裹,然后固定在结实的支撑架上,保证产品稳定。

6.2.2 产品在运输中应注意防震、防潮、防压、防止二次污染。

6.2.3 需方如对产品的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贮存有特殊要求,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
6.3 质量证明书

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:

a) 供方名称;

b) 产品名称;

c) 产品规格;

d) 供货状态

e) 产品数量;

f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
g) 本标准编号;

h) 包装日期。

7 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

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(或订货单)应包括下列内容:

a) 产品名称;

style="width:3.11331in" />GB/T 34503—2017

b) 产品规格;

c) 供货状态;

d) 产品数量;

e) 产品包装要求;

f) 本标准编号;

g) 其他。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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